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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30 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育人环境,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改进会风,厉行节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名义召开各类会议。主要包括:工作学习类会议主要包括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领导班子务虚会、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中层干部会等综合类会议主要包括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庆纪念大会、“七一”表彰大会教师节表彰大会学生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专项工作类会议主要包括年度安全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等其他会议包括学校各工作领导小组校学术委员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各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业务工作会议、工作协调会议、检查汇报会等。学术类会议除审批程序外,其他要求参照执行。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三条 高效原则。注重会议实效,召开会议要主题鲜明、调研充分、内容充实,有明确、务实的预期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不得组织召开没有明确目的、调研论证不充分、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全校性重要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全校性工作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要改进创新会议形式,提倡多开小范围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座谈会和简约高效的现场办公会。

第四条 精简原则。在保证实效基础上,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应合并或套开。能以文件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除全局性、综合性或有特殊要求的全校性重要会议外,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校领导、单位和人员出席参加。各职能部门召集的业务会议,对口分管负责人能参加的,不得要求其他单位特别是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校领导出席的,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确需师生代表参加的会议,在不影响师生正常教学、学习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师生代表人数。

第五条 节约原则。严格执行《东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8〕47号),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校内工作会议不得到校外召开。严禁借会议名义发放纪念品和组织旅游、宴请、聚餐等活动。校内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悬挂布质标语和横幅、不制作背景板、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搭建彩虹门、不准备水果、不安排茶歇。除必要的文件材料外,不发放其他纸介质会议材料和文具用品。

第六条 规范原则。举办会议应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下级会议服从上级会议、部门会议服从学校会议的原则,周密制订计划,统筹安排。凡需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一般为每周五)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列入学校下周工作计划。未列入周工作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门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第三章  会议审批

第七条 学校对各类会议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已审批的会议,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会议各项工作。

第八条 会议按类别,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工作学习类会议: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书记工作会、校长办公会,根据相应议事规则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务虚会、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中层干部会等,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召开。

综合类会议:除学生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外,全校重大综合性会议、重要纪念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制定会议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召开,由党政办公室备案。其中,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庆纪念大会等,还须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专项工作类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制定会议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召开,由党政办公室备案。

其他会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由主办单位组织召开。

综合类会议和专项工作类会议需列入学校年度会议计划。各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东北农业大学年度会议申报表》报党政办公室。

第九条 由职能部门或教学科研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应先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批;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报告、讲座、论坛需同时由宣传统战部审批,再报分管意识形态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国际组织、国(境)外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国内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会议,应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批、备案,国际交流处根据情况,可牵头科学技术处、宣传统战部等部门对会议内容把关,再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外事工作规定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国际会议,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上报。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务工作等,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方案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名称、内容、出席领导、参加人员、议程安排、注意事项等。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下发。需会议研究讨论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下发。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单位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决策性会议和工作研究部署会议等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除会议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主办单位应做好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并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反馈。

第十三条 综合类会议和专项工作类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宣传统战部统一负责,会议主办单位应向宣传统战部提供新闻通稿或新闻素材。工作学习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报道;如需报道,由宣传统战部统一负责,会议主办单位应向宣传统战部提供新闻通稿或新闻素材。其他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做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须按时参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进入会场应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会议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守秘密,一律不准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任何人员泄露。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东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东农党发〔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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