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记录和纪要的撰写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各类议事决策类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撰写工作。学校其他会议及校内各单位召开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议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记录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的组织、进程、研究与讨论的议题、报告与发言的主要内容和议定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四条 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
第五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议名称、会议的组织情况、会议议题、会议记录正文、会议结尾等5部分。
(一)会议名称。指所召开会议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会议的组织情况。指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和记录人等。
(三)会议议题。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汇报人员、列席人员等。
(四)会议记录正文。会议的议题、讨论发言、形成的决议及工作安排部署等情况。
(五)会议结尾。会议结束,另行空两格写“散会”字样。
第六条 会议记录应使用统一格式记录纸,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 学校议事决策类会议的记录由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熟悉业务、有做好会议记录能力的人员担任,记录人员由会议主办单位选派。记录人员要自觉履行职责,一丝不苟做好记录,并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议事决策类会议记录要求。
(一)记录内容要求。会议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记录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发言的中心思想、结论性意见、决定或决议等作记录,需准确归纳总结与会人员发言内容,重点记录发言要点、主要论据和结论,对观点性、结论性的发言要尽量原滋原味记录,记录要真实反映会议内容和过程,不得擅自增删和改动。
(二)记录格式要求。每个议题另起一段,明确标注议题序号及名称;记录与会者发言,要另起一行,写明发言者姓名。
(三)记录书写要求。会议记录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进行记录;记录字迹工整,易于辨认,不得使用非规范化汉字和简称。
第九条 会议记录的审查。会议记录形成后,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人要对其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予以审查把关,并及时存档,定期组织自查。
第十条 会议记录的归档。会议记录按照学校文件管理要求,按时移交至档案馆,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的查阅、使用。因工作需要,须查阅、使用议事决策类会议记录的,应经会议记录存档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使用。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书记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记录,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密,不得泄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纪要,指记载学校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学校公文。
第十三条 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在会议结束后,撰写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的内容一般包括:标题、纪要正文、落款等3部分。
(一)标题。一般为会议名称加“纪要”;如为专题会议,也可写为会议主要内容加“纪要”。
(二)纪要正文。
1.会议概况。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以及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2.会议内容。包括会议讨论事项、决议情况及对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等。内容需体现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可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称谓表现会议内容。
(三)落款。主要包括会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时间及印制份数等。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应以校内公文形式印发。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情况,明确会议决定事项。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需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不能脱离会议实际搞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的审查。会议纪要形成后,要及时报送会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呈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经批准的会议纪要,将成为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的归档。会议纪要按照学校文件管理要求,按时移交至档案馆,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的查阅、使用。因工作需要,须查阅、使用议事决策类会议纪要的,应经纪要存档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