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建立学校主要领导之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沟通、重要议题会前沟通、重大决策充分沟通。党委会议重要议题,特别是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决策前,不仅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相互沟通,还应当和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条 建立周(月)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带领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重点工作每周(月)进行通报,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及时指导相关重点工作开展。
第三条 对涉及学校长远发展及与师生权益紧密相关的议题,在研究决策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牵头召开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讨论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进一步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四条 学校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的具体执行,应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研究,并责成分管校领导携相关部门研究推进落实的具体方案,明晰分工,把握重点、难点和工作推进节奏,确保学校重点工作和重点决策事项高质量完成。
第五条 学校遇重大活动或紧急事项,党委书记和校长应第一时间进行沟通,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预案,及时指挥相关工作开展。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推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七条 党委书记或校长外出时,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