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切实履行学校党委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确保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研究确定党代会工作方案和换届方案。
(四)选举校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六)研究审议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其他需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应事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书面请假。
第八条 非党员的校级领导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议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的整理印发等相关会务工作。会议相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议事,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十一条 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议题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校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一般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应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简要汇报情况,并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表明确意见;除必要的情况介绍外,党政主要领导一般应末位表态发言。如对会议相关议题不作明确表态,视为默认会议意见。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也可开展深入调研,充分讨论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五条 全委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事项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并归档,会后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经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校领导按分工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校领导和单位协同配合,主要负责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提请在党委全委会上复议。
第十九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校领导须按分工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定期收集汇总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党政办公室,通报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委员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全委会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凡经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凡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向党委全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
(三)执行决议、决定后,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