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促进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组织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高效务实的作风,切实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上级部门以及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强化督办工作,学校成立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学校领导任成员。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承担其职能。
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听取督办工作汇报,对督办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中组长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督办负总责,副组长及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分管工作的督办负责。
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督办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交办、催办具体督办事项,汇报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是督办事项的落实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督办工作负责,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督办事项的推进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建立督办工作网络。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相关人员为督办工作总联络人。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无办公室主任的单位须委派相关人员)为督办联络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传递反馈有关督办信息,督促落实督办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范围
第五条 督办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部署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校长现场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决定事项、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信访事项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有严格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重要事项;
(七)涉及多个单位需要协调推进的紧急、重要工作任务;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督办方式
第六条 督办方式:
(一)部门督办。对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性工作,实行部门督办。督办主体为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落实此类督办内容的一般是本部门内部人员。
(二)立项督办。对于第三章督办工作范围所含事项,实行立项督办。督办主体为校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主体为负责该项工作的校领导。落实此类督办内容的一般是该项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
(三)重点专项督办。对于立项督办中推进缓慢、效果不理想、多部门协作相互推诿的工作,以及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特殊督办事项,实行重点专项督办。落实此类督办内容的一般是该项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督办主体为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主体为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此类事项督办方式一般以下发督(催)办通知书、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立项督办程序
第七条 纳入到立项督办范围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督办:
(一)登记立项。督办工作人员按照督办工作范围,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提出立项意见,内容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内容、办理要求、办结时限等。立项意见经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督办工作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督办立项要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
(二)交办。确定立项后,由督办工作人员拟定《东北农业大学督办通知》,经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督办工作分管校领导正式签发,以党政办公室文头、东农督字文号行文,下发至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报送相关校领导。
(三)催办。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对督办事项推进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接近办结时限或达到办结时限未能完成的督办事项,由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东北农业大学催办通知》。
(四)审核。主办单位和责任人按督(催)办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对于办结难度大或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事项,要提交未能办结的原因或下一步加速办理的措施和完成时间。对于已经办结的事项,由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学校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五)归档。督办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批示、交办文件、督(催)办通知书、办结报告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 督办工作要求及考核
第八条 督办立项时,督办工作人员应注意督办事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做到督办事项、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清晰具体。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结督办事项,并向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经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对于涉密的督办事项,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督办工作人员办理督办事项时,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督办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对于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且存在意见分歧影响任务推进的,由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裁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把被督办的事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本单位应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督办事项。
第十五条 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东北农业大学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反馈情况和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每年度对各单位督办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总结,统计结果作为重要工作指标纳入学校干部考评。
第十六条 作为承办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列入督办的事项均有从速办理的义务。对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甚至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北农业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东农党发〔200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