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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20-01-01 16:14  

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土地、房产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处置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和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未列入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单项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土地、房产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处置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未列入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上会。集体决定重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涉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应听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论证意见;涉及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控制价格需听取学校审计处审核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原则上应由提议单位在议题提交前落实完成,并在议题汇报时说明有关情况,出具相关意见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如议题内容涉及重要规章制度,在报送制度草案的同时,需报送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说明;如议题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涉密事项材料,除留会议记录人一份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外,其余材料应在议题结束后由提议单位当场统一收回。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时应重点突出、准确清楚、简明扼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当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守保密规定。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一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东农党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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